廈門英才學校章程
(發布人:英才學校 發布時間:2017-12-08 09:13 點擊量:36158)
廈門英才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五章 學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七章 學校財產和財務管理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管理,實施依法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和地址
學校全稱:廈門英才學校
學校英文名稱:XiamenYingcai School
學校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杏林北三路63號
第三條 學校的性質:民辦普通全日制寄宿學校
第四條 學校宗旨:貫徹“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確保教育教學質量,恪守誠信原則,信守職業道德,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努力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合格人才。
第五條 學校的舉辦者自主選擇非營利性,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保證學校的持續穩定發展。
第二章 學校的設立
第六條 學校由舉辦者廈門英才學校有限公司出資壹億伍仟萬元人民幣舉辦。
廈門英才學校有限公司注冊號:3502001003542
廈門英才學校有限公司注冊地址?。簭B門市杏林九天湖南側地
第七條學校的辦學范圍、規模和形式
辦學層次:學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
辦學形式:普通全日制寄宿學校
招生對象:學齡前兒童,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第八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廈門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廈門市民政局。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九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廈門市教育局備案。
(一)學校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組建,董事長由舉辦者方擔任。換屆時的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和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由舉辦者方擔任。
(二)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其中,由舉辦者方擔任不少于三人,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三)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以連任。
(四)董事改選或增補,由舉辦者或董事長提議,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廈門市教育局備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并報廈門市教育局備案: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3、本人要求解職的;
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條 董事會職權
1、聘任和解聘校長,審批校長提名的副校長、各部(辦)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2、修改學校章程、制訂內部機構和規章制度;
3、制訂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核準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事規程
(一)議事程序和規則是通過董事會會議提出、討論并通過,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學校發展的根本利益的規則。
(二)學校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應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員負責召開。
(三)學校董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權制度,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全體董事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能生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做出決定。
(五)學校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l、聘任和解聘校長;
2、修改學校章程;
3、制訂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6、其他重大事項。
(六)董事會應對所議議題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董事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學校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廈門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聘任校長應當經董事會討論,并報廈門市教育局核準后由董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 校長每屆任期三年。經董事會討論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校長的任職條件
(一)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
(二)身體健康,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但不能超過70周歲,能確保到崗到位。
第十六條 校長的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負責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設置方案;
(七)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根據上級黨組織要求,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等形式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財務、財產管理制度,制定各個崗位的崗位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公示《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退費規定》和《學校章程》。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接受廈門市教育局、廈門市民政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督導和檢查。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評估。準時參加各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報廈門市教育局備案。
第四章 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及廈門市有關教師資格、任職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校對所聘用的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校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校按照獎勵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學校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處罰規定,予以處分。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不得開設教育法規禁止的專業和課程。
第三十三條 堅持面向全體學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德育為核心,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注重學生能力培養,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
第三十六條 學校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七章 學校財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15000萬元;
(二)在業務范圍內收取的學費等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學校根據發展的需要,設立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以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學校發展。
發展基金按年凈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的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學校制定,報廈門市物價局審批或備案并公示。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及積存辦學并按照學校董事會核準的年度預算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同時報送廈門市教育局。
第四十二條 學校更換法定代表人或校長時,應當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八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學校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校址、校長,由學校董事會報廈門市教育局核準后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 學校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廈門市教育局核準后向廈門市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廈門市教育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 學校自行終止,由學校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廈門市教育局批準。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排在校學生。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終止時,由學校組織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清算人員由學校舉辦者代表、學校法定代表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注冊會計師、律師參加。
清算結束后,寫出清算報告,提請董事會審核通過,報廈門市教育局批準后,向廈門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經舉辦者提出,董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第七屆董事會于2017年12月6日表決通過,經報廈門市教育局備案核準后生效,原廈門英才學校章程同時失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學校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在30日內報廈門市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